中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與這種國體相適應的政權組織形式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這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大代表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人民解放軍選出的代表組成,每屆任期五年。其主要職責為:
1. 修改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制定和修改關於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基本法律。《香港國安法》也是由全國人大作出決定,才完成立法的。
2. 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家主席、副主席、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以及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並有權罷免上述人員。
3. 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計劃執行情況報告;審查和批准中央和地方預算,以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報告。
這是全國人大的常設機關,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行使《憲法》和法律所賦予的職權,履行全國人大的職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人民政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國務院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也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報告工作。
中國政府架構圖
國家安全事務屬中央事權,即國家安全立法、行政、執法、司法等一整套的權力都屬中央權力範圍。
《基本法》第 23 條規定特區自行立法禁止七類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是「一國兩制」下的特殊安排,是中央在國家安全立法方面作出的部分授權,但這並不改變國家安全是中央事權的屬性。
中央對維護(包括香港特區在內的)全國範圍內的國家安全負有最大和最終的責任,有憲制權力也有憲制責任在維護國家安全的廣泛領域、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繼續建構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在原有法律規定基礎上進行有關立法,是其行使主權權力、履行憲制責任的體現,與《憲法》第 31 條(特區內實行的制度由全國人大以法律規定)和第 62 條第 14 項(全國人大有權決定特區的制度)的規定一致。
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
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全國人大的常設機關。
3. 國務院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也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4. 國家安全事務屬中央事權,即國家安全立法、行政、執法、司法等一整套的權力都屬中央權力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