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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基本法》中的權利和義務


一、法治原則
「法治」是指規限在香港特區如何行使權力的一些基本法律原則。依據法治原則,公務人員的權力均來自籍法例和獨立法院的判決所表述的法律。

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論種族、階級、政見或宗教信仰,都須遵守當地法律。

2. 司法獨立:法院必須獨立於行政機關。若要法院大公無私地裁定政府的行為是否合法,司法獨立至關重要。

3. 政府權力受法律約束:法治的另一涵義見於用以限制酌情決定權的規則體系,政府不能擁有不受限制的酌情決定權。為此,法院制定指引,務求確保法定權力不作偏離立法機關原意的用途。這些指引關乎行政權力的本質和行使程序。在政府決定作出之前,受影響一方應有申述的機會。

4. 尊重法院裁決:政府、企業及個人都必須遵守法律,而法院就某案件所涉法律作出的裁定,除非經上級法院推翻或撤銷,否則具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制定《基本法》,當中規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基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區的立法機關日後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從而保證在香港特區的法律制度下,本港繼續奉行法治。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憲法》、《基本法》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憲法》第 33 條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基本法》中也有規定香港居民權利和義務的條例,主要見於第三章。

1. 香港居民的權利:

《基本法》第三章規定香港居民享有各種權利和自由,例如:

(1)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
(3) 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
(4) 參加工會和罷工的權利;
(5) 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監禁;
(6) 香港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不受侵犯;
(7) 通訊自由;
(8) 信仰自由;
(9) 遷徙自由;
(10) 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
(11) 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
(12) 選擇職業的自由;
(13) 香港居民有進行學術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14) 婚姻及生育的自由;
(15)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
(16) 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


小錦囊
香港的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享有的權利略有不同
  香港永久性居民 香港非永久居民
1. 申請香港特區護照
2. 參選立法會
3. 申領社會綜合援助
4. 登記為選民,於區議會選舉時投票
5. 入讀政府津貼學校
6. 入住公立醫院
7. 擁有居留權


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擁有居留權,他們主要可以分為下列兩類人士:

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
中國公民 非中國公民
‧在香港出生
‧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
‧上述兩項人士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
‧以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人士
‧上列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滿 21 周歲的子女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權的人


2. 香港居民的義務:

關於香港居民的義務,《基本法》中只有一條,就是第 42 條:「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有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的義務。」

日常生活中,香港居民負有的責任和義務主要有以下各項:

(1) 遵守法律;
(2) 舉報罪案;
(3) 出庭作證;
(4) 繳交稅款;
(5) 遵守秩序;
(6) 參與投票。

有些義務是由法例明文規定,例如:納稅及遵守交通規則。另一些義務是我們享用權利時,為了同時保障他人的權利而出現的,例如:維持公共衛生。

還有一些義務,如登記做選民,不履行的話並不違法。這是道德義務,並不是為了規避法律責任,而是出於社會的道德標準。


重點解說
1. 法治原則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獨立、政府權力受法律約束、尊重法院裁決。

2. 《憲法》、《基本法》規定了香港居民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