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及機構的設置 > 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及其職能

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及其職能

 香港特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有多個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各有不同的職能,致力維護國家安全。

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香港國安委)
香港國安委於 2020 年 7 月 3 日成立,負責香港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主要責任,接受國務院監督和問責。中央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與香港國安委建立的協調機制負監督、指導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工作之責。

香港國安委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其他成員包括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保安局局長、警務處處長、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國家安全處)負責人、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和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等。

香港國安委按《香港國安法》第十五條設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就香港國安委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相關事務提供意見,並將列席香港國安委會議。

香港國安委的職責為以下三項:

1. 分析研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政策;

2. 推進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

3. 協調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

《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明確規定香港國安委的工作不受特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香港國安委開支由政府直接撥出,不受香港現行法律規定限制,財政司司長每年就款項和管理向立法會提交報告。


2020年7月6日,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首次會議。



二、警務處國家安全處
警務處根據《香港國安法》設立國家安全處,於 2020 年 7 月 1 日正式成立。國家安全處主要負責以下職務:

1. 收集分析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

2. 部署、協調、推進維護國家安全的措施和行動;

3. 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4. 進行反干預調查和開展國家安全審查;

5. 承辦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交辦的維護國家安全工作;

6. 執行《香港國安法》所需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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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政司
律政司設有維護國家安全檢控科,負責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檢控工作。任何人未經律政司司長書面同意,不得就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提出檢控。律政司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為理由,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

況下進行審理;若原訟法庭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則應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


重點解說
1. 中央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與香港國安委建立的協調機制負監督、指導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工作之責。

2. 警務處根據《香港國安法》設立國家安全處,負責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3. 律政司設有維護國家安全檢控科,負責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檢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