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及機構的設置 > 政府和市民均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
政府和市民均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
維護國家安全是中央事權。2020 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香港國安法》,並按《基本法》第十八條把《香港國安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刊憲公布實施。這次立法為完善香港維護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制度踏出歷史性的一步。
特區政府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履行有關職責:特區行政、立法、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另外,特區政府應當盡早完成《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完善相關法律。
《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中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所有香港市民均有責任尊重和維護以《憲法》和《基本法》為核心的憲制秩序,保障國家安全。
重點解說
1. 維護國家安全是中央事權。
2. 特區政府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
3. 中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