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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和《基本法》規範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


一、《憲法》對維護國家安全責任的規範
《憲法》對維護國家安全有一系列明確的規定,分在「序言」、「總綱」、「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章節。

《憲法》序言描述了捍衛國家獨立、爭取民族解放、維護國家安全的奮鬥歷史,強調「中國人民對敵視和破壞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國內外的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必須進行鬥爭。」

總綱第 28 條規定:「國家維護社會秩序,鎮壓叛國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制裁危害社會治安、破壞社會主義經濟和其他犯罪的活動,懲辦和改造犯罪分子。」

《憲法》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中,以較大篇幅規定了公民有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第 51 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第 52 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第 53 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第 54 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第 55 條規定:「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聖職責。」

二、《基本法》對維護國家安全責任的規範
根據《基本法》第 1 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 2 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維護國家安全是特區的責任。特區有憲制責任按《基本法》第 23 條的規定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基本法》第 42 條規定:「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有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的義務。」

《基本法》附件三收錄了《香港國安法》,當中針對妨礙國家安全的四宗罪,予以禁止。


重點解說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2. 《基本法》第 23 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