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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國安法例與香港的比較

一、不同國家都有國家安全法例

國安法並非香港獨有,世界各國都設有國安法,以保障國家安全。某些個人行使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是可以因維護國家安全以法律予以限制的,個人行使基本權利和自由,必須以不傷害他人和群體的利益為原則。而在世界各地,違反國安法,嚴重的可判囚終身,甚至死刑。

每個國家都有國安問題,好像美國就曾爆發「911 事件」。事後,美國於 2001 年訂立《愛國者法》,以防止恐怖主義,當中擴大執法機關權限,容許他們直接向電訊商索取民眾的網絡瀏覽數據。


很多國家都有國安法。

下表舉例比較外國和香港國安法例的罪名和最高刑罰(部分)
國家 / 地區 法案 罪行 最高刑罰美國
美國 《1917 間諜法案》 向美國發動戰爭行為、投敵、或資助敵人。 死刑
英國 《英國叛逆重罪法 1848》 試圖推翻英王、宣戰及鼓動外國勢力侵略英國或屬土 終身流徙
《反間諜法》、《政府保密法》 隱匿叛國 終身監禁
德國 《刑法》第 94 條至第 99 條 叛國 監禁 10 年
新加坡 《社團法令》 組織或支援被禁制組織 監禁 5 年
《刑事罪行法典》 叛國罪、顛覆罪 死刑
香港 《香港國安法》 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終身監禁



二、《香港國安法》的特點

與外國立法相比,《香港國安法》有以下特點:

1. 在尊重和保障人權上秉持更高標準

《香港國安法》第四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

2. 在打擊犯罪時聚焦更小範圍

只針對四種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和極少數犯罪分子,不同於外國的國安法例條款眾多,覆蓋面很廣泛。例如英國,就有超過 250 部與反恐相關的法律、規章、命令。


《香港國安法》只針對四種最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

3. 最大程度兼顧普通法的特點

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全國性法律相銜接的同時,充分兼顧香港法律制度和司法體制的特殊性,在法律概念、用語用詞和立法方式等方面充分考慮了香港社會的認受性。

4. 最大程度信任、依靠特別行政區

《香港國安法》明確特別行政區擔負維護國家安全主要責任,維護國家安全的絕大部分工作由特別行政區承擔,絕大多數案件交由特別行政區辦理。而在外國,國安法的執行每每由中央政府統一處理。例如美國,調查檢控都由聯邦政府統一指揮,絕大多數國安案件為聯邦專屬管轄,由聯邦法院審理。



三、《香港國安法》的法治原則

父母為了讓你好好應付學業,或許會限制你玩耍的時間。但是為了讓你身心健康發展,又要容許你有娛樂的時間。凡事都要作出平衡,不能走極端。人權和自由是寶貴的,但為了保障國家安全,《香港國安法》限制了人的權利和自由。而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權和自由,《香港國安法》的施行就要遵循法治原則,包括:

1. 罪刑法定:法律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2. 無罪推定: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判罪前均假定無罪。

3. 一事不再審:任何人已經司法程序被最終確定有罪或者宣告無罪,不得就同一行為再被審判或懲罰。

4. 保障公平審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5. 不具追溯力:《香港國安法》只適用於法律實施以後的行為。

6.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


重點解說

1. 國安法並非香港獨有,世界各國都設有國安法,以保障國家安全。

2. 與外國立法相比,《香港國安法》在尊重和保障人權上秉持更高標準,在打擊犯罪時聚焦更小範圍,最大程度兼顧普通法的特點,最大程度信任、依靠特別行政區。

3. 為了充分保障人權和自由,《香港國安法》的施行遵循法治原則,包括罪刑法定、無罪推定、一事不再審、保障公平審訊、不具追溯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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