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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無損《基本法》賦予的權利和自由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

一、《憲法》的地位及其與《基本法》的關係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在包括香港特區在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範圍內,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基本法》直接源於《憲法》。1982 年 12 月 4 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並實施「八二憲法」,當中加入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因應《憲法》三十一條,特別制定《基本法》,反映國家對香港特區的基本方針政策。

二、《香港國安法》無損香港居民的權利和自由
根據《基本法》,香港居民擁有以下的權利和自由:

1.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

3. 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

4. 參加工會和罷工的權利;

5. 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監禁;

6. 香港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不受侵犯;

7. 通訊自由;

8. 信仰自由;

9. 遷徙自由;

10. 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

11. 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

12. 選擇職業的自由;

13. 香港居民有進行學術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14. 婚姻及生育的自由;

15.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

16. 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


(香港居民享有信仰自由)

《香港國安法》明確規定,維護國家安全應當遵循尊重保障人權這原則,不會影響市民正當行使言論自由,包括批評施政或官員等一般言論。必須指出的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憲法都明確規定,某些個人行使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是可以因維護國家安全以法律予以限制的。

《香港國安法》只約束四類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分別是法律定義的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罪和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香港居民或新聞工作者在行使基本權利和自由時,只要不觸犯法律定義的上述四項國家安全罪,就毋須擔心。基於以上原則,《香港國安法》只針對極少數的人。


重點解說
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因應《憲法》三十一條,特別制定《基本法》。

2. 《基本法》賦予香港居民各種權利和自由。

3. 《香港國安法》只針對極少數人,無損香港市民合法享有的基本權利和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