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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基本法》與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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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基本法》與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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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基本法》與國家安全 > 國家安全屬中央事權
國家安全屬中央事權
(中央有權直接處理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事務)
一、中央對特區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
國家安全事務屬中央事權,即國家安全立法、行政、執法、司法等一整套的權力都屬中央權力範圍。中央人民政府對香港特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特區自行立法禁止七類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是「一國兩制」下的特殊安排,是中央在國家安全立法方面作出的部分授權,但這並不改变國家安全是中央事權的屬性。
中央對維護(包括香港特區在內的)全國範圍內的國家安全負有最大和最終的責任,有憲制權力,也有憲制責任在維護國家安全的廣泛領域、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繼續建構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在原有法律規定基礎上進行有關國安法的立法,是其行使主權權力、履行憲制責任的體現,與《憲法》第三十一條(特區內實行的制度由全國人大以法律規定)和第六十二條第十四項(全國人大有權決定特區的制度)的規定一致。
二、香港特區有憲制責任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
《香港國安法》第 6 (1) 條:「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香港特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香港國安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香港特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香港特別行政區有憲制責任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
行政長官簽署《維護國家安全條例》
(行政長官李家超於二○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根據《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簽署經立法會通過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條例》)。《條例》於二○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刊憲生效。圖片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布網站)
(以下節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布)
行政長官李家超說:「《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於二○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正式生效,國家安全得到有效保障,標誌着香港特別行政區終於完成《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本地立法的憲制責任,完成了歷史使命,不負中央所託,不負國家信任。」
「完成《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是貫徹『一國兩制』方針的必要工作,確保『一國兩制』中『一國』的國家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和『兩制』的香港特區長期繁榮穩定。」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會帶來社會安全,有了安全,才有穩定;有了穩定,才有繁榮。營商和企業必須有安全和穩定的環境,才可以成功,否則資金會有所損失,投資和營運會被破壞、被衝擊。因此安全和穩定的環境會使香港更吸引企業、更吸引投資。」
「在確保安全的同時,《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確保了人權和自由,保護人權和自由的原則已經清楚明確的寫入法律條文當中,說明《條例》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根據《基本法》和兩個國際公約適用於特區所規定享有的人權和自由,即《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所提及的言論、新聞、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等的權利和自由依法獲得保障。《條例》亦說明確保特區內的財產和投資受法律保障。」
「《條例》全面落實《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5.28決定》)及《香港國安法》的要求,完善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確保維護國家安全的完整性和有效性。特區政府會落實好《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責任和工作,並持續做好公眾教育和宣傳工作,讓大家更了解維護國家安全的必要性和對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關鍵性。」
重點解說
1.國家安全事務屬中央事權,中央有權直接處理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事務。
2.香港特別行政區有憲制責任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
《憲法》、《基本法》與國家安全
國安法無損《基本法》賦予的權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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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特區均有責任維護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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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屬中央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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