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基本法》與國家安全 > 中央和特區均有責任維護國家安全

中央和特區均有責任維護國家安全


(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部分)

「一國兩制」是指同一個國家內,分別實行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兩種制度。「一國兩制」是一個完整的概念。「一國」是實行「兩制」的前提和基礎,「兩制」從屬和派生源於「一國」,並統一於「一國」之內。

《基本法》第一條: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部分。

《基本法》第十二條: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中央依照《憲法》、《基本法》和有關法律對香港特區擁有全面管治權,這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權力,授予香港特區的高度自治權,和中央對香港特區的監督權。

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香港國安法》並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區設立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在特定情形下對《香港國安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案件直接行使管轄權,是中央全面管治權的重要體現。

香港特區行政、立法、司法機關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香港國安委)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香港特區執法、司法機關對絕大多數危害國家安全案件行使管轄權,是特區高度自治權的具體體現。


重點解說
1. 「一國兩制」是指同一個國家內,分別實行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兩種制度。

2. 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3. 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香港國安法》並列入基本法附件三。

4. 香港特區行政、立法、司法機關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