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並非香港獨有,世界各國都設有國安法,以保障國家安全。某些個人行使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是可以因維護國家安全以法律予以限制的,個人行使基本權利和自由,必須以不傷害他人和群體的利益為原則。而在世界各地,違反國安法,嚴重的可判囚終身,甚至死刑。
每個國家都有國安問題,好像美國就曾爆發「911 事件」。事後,美國於 2001 年訂立《愛國者法》,以防止恐怖主義,當中擴大執法機關權限,容許他們直接向電訊商索取民眾的網絡瀏覽數據。
很多國家都有國安法。
下表舉例比較外國和香港國安法例的罪名和最高刑罰(部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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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 / 地區 | 法案 | 罪行 | 最高刑罰美國 |
美國 | 《1917 間諜法案》 | 向美國發動戰爭行為、投敵、或資助敵人。 | 死刑 |
英國 | 《英國叛逆重罪法 1848》 | 試圖推翻英王、宣戰及鼓動外國勢力侵略英國或屬土 | 終身流徙 |
《反間諜法》、《政府保密法》 | 隱匿叛國 | 終身監禁 | |
德國 | 《刑法》第 94 條至第 99 條 | 叛國 | 監禁 10 年 |
新加坡 | 《社團法令》 | 組織或支援被禁制組織 | 監禁 5 年 |
《刑事罪行法典》 | 叛國罪、顛覆罪 | 死刑 | |
香港 | 《香港國安法》 | 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 終身監禁 |
與外國立法相比,《香港國安法》有以下特點:
《香港國安法》第四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
只針對四種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和極少數犯罪分子,不同於外國的國安法例條款眾多,覆蓋面很廣泛。例如英國,就有超過 250 部與反恐相關的法律、規章、命令。
《香港國安法》只針對四種最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
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全國性法律相銜接的同時,充分兼顧香港法律制度和司法體制的特殊性,在法律概念、用語用詞和立法方式等方面充分考慮了香港社會的認受性。
《香港國安法》明確特別行政區擔負維護國家安全主要責任,維護國家安全的絕大部分工作由特別行政區承擔,絕大多數案件交由特別行政區辦理。而在外國,國安法的執行每每由中央政府統一處理。例如美國,調查檢控都由聯邦政府統一指揮,絕大多數國安案件為聯邦專屬管轄,由聯邦法院審理。
父母為了讓你好好應付學業,或許會限制你玩耍的時間。但是為了讓你身心健康發展,又要容許你有娛樂的時間。凡事都要作出平衡,不能走極端。人權和自由是寶貴的,但為了保障國家安全,《香港國安法》限制了人的權利和自由。而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權和自由,《香港國安法》的施行就要遵循法治原則,包括:
1. 罪刑法定:法律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2. 無罪推定: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判罪前均假定無罪。
3. 一事不再審:任何人已經司法程序被最終確定有罪或者宣告無罪,不得就同一行為再被審判或懲罰。
4. 保障公平審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5. 不具追溯力:《香港國安法》只適用於法律實施以後的行為。
6.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
1. 國安法並非香港獨有,世界各國都設有國安法,以保障國家安全。
2. 與外國立法相比,《香港國安法》在尊重和保障人權上秉持更高標準,在打擊犯罪時聚焦更小範圍,最大程度兼顧普通法的特點,最大程度信任、依靠特別行政區。
3. 為了充分保障人權和自由,《香港國安法》的施行遵循法治原則,包括罪刑法定、無罪推定、一事不再審、保障公平審訊、不具追溯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